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偵辦「頭目津貼賄選案」,跳過檢察長傳喚陳水扁總統作證,並起訴民進黨候選人游盈隆,公懲會決定予以降級改敘的重罰。 李子春衝撞「檢察一體」的作為,事涉司法系統的合理運作規範,以及檢察官的定性和專業尊嚴,本報曾多次評論;然而,如今公懲會的決議似乎並未提出適當的答案,反而在懲處理由中增添了許多不應出現的政治語言,致使本案之是非更為模糊,實有釐清的必要。 公懲會說,總統為依法選舉產生之國家元首,於體制上應加尊重,倘法院輕率傳喚,難免有礙國政推展;且檢察官傳喚、偵辦亦應循檢察一體、報告上級,聽取指示,以昭慎重。而李子春檢察官獨斷獨行,破壞體制,恣意擅權,違法失職,故應懲處。 然而,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在裁定李子春起訴合法時,即曾指出:「在檢察一體之下,檢察長的指揮監督權若漫無限制,檢察官之獨立性原則即形同具文」;公懲會的懲處理由對此卻未予回答,即逕予李子春重懲。倘若公懲會確因李子春違反檢察一體的行政程序傳喚、起訴而予懲處;則公懲會不就法院的問題提出有說服力的答案,即率爾作出檢察一體不容任何挑戰的結論,豈不是更為獨斷、恣意?又豈可不具理由而否定法院的判決? 不僅如此,本案遭移送懲戒的是檢察官,公懲會竟將法院傳喚列入檢討,宣稱「倘法院輕率傳喚,難免有礙國政」;如今審判尚在進行之中,公懲會難道是要事先警告全體法官,不論就頭目津貼案還是其他案件,皆以勿傳喚總統為妙?更有甚者,法官獨立審判,並無所謂「審判一體」,就具體案件是否傳喚任何人,皆由法官獨立判斷;公懲會又憑什麼先發制人地宣稱「倘法院輕率傳喚」? 再說,公懲會說輕率傳喚總統「難免有礙國政推展」,這分明是政治語言,根本不應出自司法機關的公懲會之口。總統收到任何傳喚通知,自可依其公務行程判斷是否造成「妨礙國政推展」;若有,按一般人的作法請假、由法院或檢察官改期再傳即可。如何能夠因為一紙傳喚,就扣上「有礙國政推展」的大帽子?何況,就頭目津貼案李子春檢察官傳喚陳水扁總統而言,陳總統當時親自表示尊重司法,準時出庭;則陳總統早已就該次傳喚是否「有礙國政推展」下過判斷,且必以無妨礙故決定應訊。以當局的作風,如果自認不應出庭,尚可乾脆行使「抵抗權」,拒絕了事。陳總統當時決定出庭,頗受尊重司法的好評,如今卻由公懲會以這種無根據的事由扣檢察官妨礙國政的帽子,無限上綱,給予嚴懲;這豈不易使國人認為是秋後算帳、借刀殺人的手段? 其實,公懲會根本就不該談到傳喚「總統」的問題。公懲會應當做的,就是針對法院所提出的檢察一體的界限問題,判斷「檢察官是否違反檢察一體傳喚、起訴,又應負何種責任」?至於傳喚、起訴的是什麼人,則與本案爭點完全無關,這才是論法不論人的正確態度。如今,公懲會越俎代庖,說了許多不該說的政治語言,只不過讓公懲會丟臉,卻對本案重大爭議沒有絲毫貢獻,誠屬可悲。 本案當事人李子春檢察官獲悉遭降級改敘的懲處時說:「大家高興就好。」然而,公懲會的懲處理由乖謬,檢察一體的體制疑難未解,檢察官的專業尊嚴未能建立,連帶影響了司法公信力的重建,試問誰能高興得起來? 【2005/08/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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