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udn.com/2005/6/18/NEWS/OPINION/X1/274016 審理有時限 就可草率? 朱明鑑/空大法律課程教師(台北市) 總統當選無效案,最高法院判決連宋陣營敗訴。雖然迄今事實真相未明,然而基於審理時限的考量,仍然作成令人遺憾的判決。 審理時限不能做為審理草率的同義詞。總統當選無效之訴,攸關國家及各候選人的權益,堪稱至深且鉅。倘若因為時間不夠無法查證清楚,驟下判決,那麼對於相關當事人都將構成傷害,從而斲傷司法公信力。 筆者常參與國外的訴訟及仲裁,透過雙方律師對於證人之交互詰問制度,務必將案情查到水落石出為止。唯有如此,法院或仲裁庭才敢下判決或仲裁判斷,因此作成的判決或仲裁判斷,每每擲地有聲、贏得各行各業的信賴,絕非出於偶然。 司法人員應就每一相關的細節,徹底去查證清楚。若徒然為求交差,不惜犧牲司法之正義,又如何讓全民信服? 【2005/06/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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