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撤照過程粗糙 危及意見自由市場 劉幼琍/政大廣電系教授(台北市) 衛星頻道撤照風波,凸顯我國對電子媒體的管制與世界潮流背馳。美英等國是對無線廣播電視管制較嚴,因為他們使用公用電波;對於衛星頻道,因為是民眾付費訂閱,英美都無執照期限限制。 美國無線廣播電視與有線電視都要申請執照,前者的執照是八年,後者各地不一,平均為十五年。衛星頻道雖不需申請執照,但內容受到與有線電視一樣尺度的管制。美國即便對無線廣播電視媒體有換照制度,但都簡化程序,業者只要沒有重大違規或缺失,原則上可以有「換照期待」而順利換照,解除管制的理由是鼓勵媒體永續經營服務觀眾。 英國衛星頻道業者雖然要申請執照,但一旦獲得執照,只要固定繳交年費,並且沒有重大違規紀錄或缺失,執照並無期限,所以不需要換照。英國主管媒體機關雖曾吊銷一購物頻道的執照,但主要是看其內容有無不雅、暴力、犯罪、煽動種族仇恨或是違反廣告標準,也未見撤銷過新聞頻道。衛星頻道若被主管機關視為違規,也都會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例如事先會以書面通知業者,並讓業者有書面補件及口頭說明的機會。 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執照為期六年,每兩年評鑑一次,與國外相比,顯然管制較多。既然要換照,衛星廣播電視法居然沒列出換照的標準,只有在施行細則第四條出現。再來就是審議委員的組成及其審議權限,完全沒有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提及或授權,不禁要問,新聞局根據審議委員的決定撤銷七家衛星頻道,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應於申請文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但業者在三月十五日前送件,新聞局理應在六月十五日前公布結果,卻拖到七月底才公布結果,是否有行政怠惰? 並且,依衛星廣電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平時即應有通知限期改正,或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等作為,再進一步考慮停播或撤銷許可。過去只聽說新聞局對違規業者罰款,卻未見勒令停播。這回卻在換照時一下撤銷七個衛星頻道,而且三天內就要停播,是否又執法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新聞媒體是第四權,其內容呈現是由意見自由市場決定,不是由政府來決定,也不是由審議委員來決定。新聞局必須依法行政,但我國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並不像有線廣播電視法有授與審議委員撤銷執照之權,因此撤照審議結果自然會受到業者的挑戰。且新聞局在換照前未依衛星廣播電視法通知業者限期改善,業者都有期待換照的心理,所以對於新聞局要其在三天內就要停播及撤照的結果無法接受。 平心而論,這次的換照與撤照過程的確十分粗糙,也顯現主管單位平時管理的疏失。 新聞媒體本該自律,不是等換照時才來自律,但再怎樣也不應由新聞局透過換照機制讓新聞頻道「留校察看」,因為寒蟬效應不但發生,還在延燒。我們的媒體監督單位不少,這一次的衛星頻道審議委員就有四位是相關團體的成員。當監督媒體的意見領袖擔任媒體換照委員時,是否也該想到新聞頻道應該如何換照才不致因為寒蟬效應而變為一言堂?否則表面上淨化了煽色腥,卻失去了意見自由市場。 這一次的衛星頻道撤照風波既然暴露了這麼多問題,應該考慮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參考英美法規,打破衛星頻道執照期限的限制;當衛星頻道違規時,主管機關應該限期改善,逾期不改正又情節重大者,得經過透明、公開的程序撤銷其執照。總之,主管機關平時的管理與輔導比換照時才來整頓有效,而且更符合閱聽大眾的權益。 【2005/08/07 聯合報】 不及格小學生說..對於民進天良而言,危及意見自由市場根本不重要,是否及民進天良撈摳摳、濫權剝削百姓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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