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警違規200次 罰單都寄衰女
開偽造車牌名車犯法 判刑5個月 被害人不滿:怎判那麼輕!
【記者陳威廷、簡慧珍、肇瑩如/連線報導】

澎湖縣白沙警分局巡官曾俊錠四年前在彰化縣服務時,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車,連續兩年違規近二百次,罰單全寄到原車牌主人熊姓女子家中。彰化地方法院昨依偽造特種文書罪,判處曾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怎麼判那麼輕?這樣的判決對百姓不太公平吧?」熊女聽到判決幾乎大叫。她說,曾俊錠(卅九歲)身為警察,卻利用別人車牌肆意違規,讓她一天之內收到四十張罰單,令她身心飽受煎熬,這種壓力豈是外人所能理解?她與先生考慮追究曾俊錠的民事責任。

「誰沒犯過錯?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事發後被調往澎湖的曾俊錠昨天獲悉判決,表示「坦然面對」。

他說,這起官司使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響,現在只想把過去忘記,人生重新開始。

法官查出,曾俊錠於九十四年擔任彰化縣田中警分局巡官期間,向前妻借用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車,此後他肆無忌憚,兩年內違規超速、闖ETC車道達二百次,罰單都寄到車牌真正主人熊姓女子在彰化市的住處。

九十六年十月,彰化警分局督察室下令清查轄內員警使用權利車與AB車情形,在田中警分局朝興派出所宿舍外,查獲曾俊錠使用的賓士車是權利車和AB車。

曾俊錠坦承,因前妻友人欠錢無力償還,拿賓士車抵債,車牌原本就掛在車上。他雖知開的是權利車,也知車牌有問題,但為節省通行費,仍硬闖ETC車道。

熊姓女子表示,她是警察子弟,願為警察形象著想,當初報案也同意警方的要求,不擴大事端、不開記者會,案件移送法院審理後,她一直相信司法和警方會還她公道。想不到法院只判處曾俊錠五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讓她覺得懲罰太輕,有點像「在包庇自己人」,她無法接受。

【2009-01-13/聯合報/A9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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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有這款司法善良的台灣人還有活路嗎?大家摸著良心對比一下余文的案例,兩位都具公務員身分,允宜為民表率,尤其曾某係警官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更該罪加一等!現在看看犯行,依照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余文以大額發票替代多張小額發票粘貼核銷,原始發票均保留,爰該偷懶行為並未構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坦白說起訴的要件都堪虞!50台上1268即敘明偽造文書罪須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的喔~余文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卻重判1年致不得易科罰金而失去公職工作;相對曾某造成國庫ETC收入損失與追償成本支出,顯然有損公益,復對他人之熊姓女子造成困擾亦屬產生損害,何能輕判復放縱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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