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 28 週二 200908:36
[轉載]記取教訓 捷運還是變「劫運」
- 7月 28 週二 200908:33
[轉載]內捷運量之爭 經費是拍板關鍵
捷運內湖線究竟該採重運量或中運量,各界意見不一,導致內捷工期延宕多年,八十九年馬英九市長宣布採中運量,並於九十年經市議會投票通過。
八十二年八月,行政院函文北市府,請市府採高架中運量系統執行,並按預算數執行,如有追加預算應由市府負擔,當時為藍營全面執政時代。由於捷運木柵線一再出事,加上內湖居民反對中運量高架化,八十二年十月議員蔣乃辛等人、八十五年議員賈毅然等人,建議內湖線改採重運量系統;歷經四年,八十六年七月政策大轉彎,市議會決議內湖線應採重運量系統興建。但重運量經費高達一千多億,施工曠日費時,且通車遙遙無期,加上馬英九說過:「希望市長任內能完成一條捷運。」八十九年五月,馬英九市長於市政會議上,決定捷運內湖線改採中運量開發,預算四百二十六億元,預估六到七年即可完工通車;但引起議員與內湖居民不滿,要求馬市長重新評估,八十九年七月三日,馬市長函文交通部,若興建重運量系統,超出經費希望中央補助。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長葉菊蘭函文市府,重運量經費龐大,若追加預算應由市府負擔,中央不再增加補助;重運量或中運量之爭九十年拍板定案,議會同意內湖線採中運量高架路線,當時議員投票表決,以廿七票對十七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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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商周的批文只能說見木不見林!
- 7月 28 週二 200908:28
[轉載]北捷引進中運量 官僚政治作祟?
台北市長李登輝決定另起爐灶,聘請專家赴日考察,準備引進工期較短、成本較低廉的中運量系統
- 7月 13 週一 200915:29
[轉載]齋藤道歉遲 總比沒有好
齋藤道歉遲 總比沒有好
【聯合報╱孫揚明/資深媒體人(北縣深坑)】
2009.07.11 03:12 am
聯合報報導,日本駐華代表齋藤日前曾向馬總統道歉。這個道歉來得太晚,但有總比沒有好。
齋藤曾公開表示,「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並說這就是日本政府的立場。齋藤的說法,如果不是表示他的狂妄,那至少也表示他的無知,無知到連駐節所在國家相關重要資訊都一無所悉。
日本法院早在一九五九年時,就已有過判例,認定台灣屬中華民國的領土。齋騰卻完全無知。
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廿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中的判決中,就明白表示,「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廿七年(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且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這個判決結果,送往聯合國儲存。
事實上,在日本這並不是單一判例。次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案中再度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廿七年,中日條約生效之時…」
這兩個判例清楚表示日本司法部門的見解。做為日本國民,不應違反日本法院的相關判決,逕自做出不適法的發言;更何況是代表國家的駐外代表?
而齋藤還強調,那是日本政府的政策;難道齋藤是告訴我們,日本政府不需遵守日本法院的判決嗎?更何況這還是送往聯合國存參的文件?令人好奇的是,日本近年來極力爭取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被齋藤描繪成這樣的日本,能讓鄰國安心嗎?
【2009/07/11 聯合報】@ http://udn.com/
- 6月 19 週五 200912:33
[轉載]陳瑞仁當年若依法將陳幸妤等列為被告
陳瑞仁當年若依法將陳幸妤等列為被告
【聯合報╱社論】
2009.06.18 05:19 am
特偵組將陳幸妤列為偽證罪被告,並予境管。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並起訴吳淑珍的檢察官陳瑞仁稱,當年未列陳幸妤為偽證被告,而向記者說「饒了他們吧!」並不是放水,卻是「保留一張王牌」,進可攻,退可自保;他並認為,特偵組如今改列陳幸妤為偽證被告,時機不對。
陳瑞仁的說法漏洞百出。某位檢察官對某案件有何意見,本來並沒有什麼重要性,縱有漏洞,愛說就隨他去說;但因扁家弊案為眾所矚目,陳瑞仁又是案發後最原始的承辦檢察官,如今他出面評論,正可藉以檢視他當初的辦案手法,在今天產生了怎樣的後遺症。
首先,陳瑞仁的說法,形同移花接木,掩飾了當年放水的事實。當初陳瑞仁起訴吳淑珍的起訴書公布之後,社會大眾看到了扁家大大小小,包括陳幸妤在內,都以私人生活開支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的事實;而這些開銷,陳瑞仁在起訴書中,均將之列為陳水扁和吳淑珍的貪汙所得。然則,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豈不也有共犯貪汙的嫌疑?但在記者持起訴書質問陳瑞仁時,他卻表示:「饒了他們吧!」
記者和陳瑞仁言談所指,明顯是討論陳幸妤等人為何不列「貪汙共犯」的問題;但如今陳瑞仁卻將「饒了他們」,轉接成「不列為偽證被告」及「保留一張王牌」云云;如此細緻的說詞差異,其實是大有出入的。
陳瑞仁在偵辦該案之初,即刻意忽視監察院審計部的反對意見,自行將國務機要費一分為二,製造所謂「單據報銷」、「領據報銷」兩塊,且不查領據報銷部分(後來特偵組則徹查這部分,並擴大起訴金額)。陳瑞仁顯是對扁珍的犯行局部放水。而單據部分,既查出陳幸妤等人以私人生活發票報銷,而陳幸妤等人與吳淑珍有密切生活關係,不可與吳淑珍其他來源的發票相提並論;就法論法,當然應該查明陳幸妤等人與吳淑珍有無犯意聯絡、是否共犯。如此,陳幸妤若以「被告」身分說謊,當然沒有「偽證」的問題,亦即無列不列「偽證被告」的問題。但陳瑞仁如今硬將「饒了」陳幸妤的部分,說成是饒了她的「偽證」問題,卻不說何以未將她列為「貪汙共犯」,這不啻是在掩飾他對共犯的放水。
再說,檢察官辦案,除了依證人保護法,在共犯願以協助查案交換從輕處理的情況下,有一定的裁量權;否則即應依法辦理,並無交易或「饒了他們」的餘地。饒不饒是法院的權責,而不在檢察官。何況,陳瑞仁既未從扁家成員包括陳幸妤口中,得到任何案情方面的協助,則其所謂「保留一張王牌」云云,誠不知從何說起?再者,檢察官依法辦案,自有國家法律給予的一切保障,陳瑞仁卻指未以「偽證罪」辦陳幸妤,竟是「進可攻,退可自保」的手段,這又是什麼意思?
其實,陳瑞仁當初未依法處理扁家成員包括陳幸妤、陳致中、趙建銘等人犯嫌部分,恐怕正是間接造成陳致中等肆無忌憚、加速洗錢的主要原因。因為,陳瑞仁起訴吳淑珍是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接著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向陳水扁洩露扁家洗錢情資,十二月十五日陳致中即不顧吳淑珍在法院昏倒,出國處理海外帳戶。從時間點來看,倘若當初扁家這些成員已經遭到起訴,則當瑞士來函詢問陳致中夫婦有無犯罪紀錄等資料時,葉盛茂即恐再無理由及膽量留中不發,不通報檢方;而若檢方據此展開進一步的追查,則扁家洗錢案即有可能提早爆發,而後來陳致中等是否還敢、還能如此方便行事,導致如今贓款難追回,恐怕其結果是大相逕庭。
陳瑞仁又說,此時列陳幸妤為被告,並予境管,時機不對;但扁家迄未誠實交出仍藏在海外的貪汙贓款,此際若能使扁家成員少一人自由進出,得以減低扁家再轉移贓款的便利,也算是一個交代。就此而言,陳瑞仁在批評特偵組之時,恐怕要先思考一下當年辦案所開的「巧門」,是否貽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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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不素當年就痛批塵蚋壬違法庇縱貪贓枉法嗎?104!2100這些名嘴終於發現惹~
- 2月 12 週四 200913:51
[轉載]天堂不撤手:說真話做真事 找回正面價值
- 1月 20 週二 200911:02
[轉載]歐巴馬給女兒的信
- 1月 14 週三 200910:29
[轉載]南方朔觀點:人有七罪,也有七種壞領導
- 1月 14 週三 200907:57
[轉載]如此司法
惡警違規200次 罰單都寄衰女
開偽造車牌名車犯法 判刑5個月 被害人不滿:怎判那麼輕!
【記者陳威廷、簡慧珍、肇瑩如/連線報導】
澎湖縣白沙警分局巡官曾俊錠四年前在彰化縣服務時,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賓士車,連續兩年違規近二百次,罰單全寄到原車牌主人熊姓女子家中。彰化地方法院昨依偽造特種文書罪,判處曾有期徒刑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怎麼判那麼輕?這樣的判決對百姓不太公平吧?」熊女聽到判決幾乎大叫。她說,曾俊錠(卅九歲)身為警察,卻利用別人車牌肆意違規,讓她一天之內收到四十張罰單,令她身心飽受煎熬,這種壓力豈是外人所能理解?她與先生考慮追究曾俊錠的民事責任。
「誰沒犯過錯?該面對的還是要面對。」事發後被調往澎湖的曾俊錠昨天獲悉判決,表示「坦然面對」。
他說,這起官司使他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響,現在只想把過去忘記,人生重新開始。
- 1月 12 週一 200911:14
[轉載]逾越憲政分際 就是不成體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