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鄭智介、辜聰儀這兩位警官有沒有把一毛錢放到自己口袋內呢?不是全用在公務
上嗎?他們只不過是因為報帳時間緊迫、加上救災勤務繁忙所致,但是臺中地方法院
照判以偽造文書的!水小扁和泛驢還敢吹噓假發票不犯法?號稱走出投票所即無顏色
的陳瑞仁再想辦法幫忙拗啦~
【議決字號】 90 , 鑑 , 9502
【議決日期】 901026
【議決案由】 違法失職
【議決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五○二號
被付懲戒人 鄭智介
辜聰儀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鄭智介、辜聰儀各記過二次。
事 實
內政部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鄭智介、辜聰儀二人,原分任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二
組組長及巡官,負責九二一地震震災搶救人員經費之核銷工作,因短期內需將該筆經
費呈報核銷,在救災勤務繁忙之情況下,無法一一向所轄各分駐所、派出所索取相關
餐費及雜支收據,一時失慮,逕向轄內商店索取空白發票填寫經費,案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簡易判決,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判
決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緩刑三年確定。該二員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移付懲戒。考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敘及:「斟酌係因時間急迫,為配合核銷作業而犯本案,其
所為亦非為私人利益,及犯後已坦言犯行,請從輕量處並給予緩刑之機會,以勵自新
。」,衡其情節可憫,建請從寬議處。
被付懲戒人辜聰儀申辯略稱:內政部所指各節與事實相符,惟申辯人辦理報銷事務,
所受到無奈之壓力與不得已之苦衷,仍有申辯必要,懇請體恤實情,惠賜從輕處分:
一九二一震災期間全體員警均停止輪休,全力投入救災工作,由於各單位同仁均自行
料理三餐及民生用品,且當時在天災地變之狀況下,轄區道路坍方不通,各派出所
自行取據核銷不易(當時僅和平、松鶴、谷關、梨山、環山轄內有商家可取據),
縣警局規定所有單據核銷日期應限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前,距離發生之時僅十餘日
,在此情況下,為符合核銷手續及縣警局之要求,乃自行向轄內商家拿取空白收據
,依實際服勤人員核報誤餐費及雜支費。
二由於當時情況緊急,餘震不斷,交通、通訊狀況無法掌握正常使用,行政及後勤補
給極為困難,而全體同仁仍需不定時持續執行救災工作。為顧及員警權益,乃有本
項經費補助救災員警所先行支付之誤餐費及雜支費。
三本案震災工作補助費新臺幣(下同)七十七萬三千四百八十元,用途包括誤餐費、
茶水費及雜支三項,其中汽油費等支出八七五五元、誤餐費二八八三四○元發交各
單位,餘四七六三九○元係於救災期間各單位先行購買礦泉水、泡麵、電池等雜貨
物品所支出之費用(含地震發生初期,部分單位各自提供受困於轄內之遊客及災民
之餐點、雜物品等費用),申辯人領取經費後,未即核發各所,係考量因各所實際
支出費用一時無法即時算出,待各所提出正確支出金額後再行發放,且在未發放期
間如再發生重大災害時緊急支用,並非以不實單據核銷公款,變相爭取補助款留供
他用。
四作業當時只知迅速解決員警需要,求好心切及如期完成報銷手續之壓力念頭,而未
能審慎考量取得空白發票為法所不容,申辯人單純且經驗不足,竟因一時失察,導
致不良結果,實有枉讀聖賢書及愧對國家栽培和長官期許之悔。
五申辯人自始至終,未敢向司法機關隱瞞事實以圖卸責,實乃良心之驅使,面對事實
坦承犯行,期便利於追訴之順行。
六申辯人一時失慮,偶罹刑典,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承蒙法院從輕量刑,並諭知緩
刑,內政部之移送書亦謂:惟考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略以:「斟酌係
因時間急迫,為配合核銷作業而犯本案,其所為亦非為私人利益,及犯後已坦言犯
行,請從輕量處並給予緩刑機會以勵自新,衡其情節建請從寬議處」之建議等甚受
感動,申辯人雖非聖人,惟甚知反哺之理,今後自當痛改前非,從新做人,懇請鈞
會體恤實情,惠賜從輕議處,使申辯人有繼續為國家社會人民服務機會,實感德便
。
理 由
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鄭智介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九十年十月八日送達,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鄭智介係臺中縣警察局調查員,辜聰儀係同警局巡官,鄭員原係該局和平
分局第二組組長,辜員係同分局巡官,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後,臺中縣警察局核撥
「執行九二一震災勤務人員經費」,並於同年十月六日通知須於同月九日或十日前將
補助費呈報核銷。鄭、辜二員因時間急迫,無法一一向所轄分駐所、派出所員警索取
相關餐費及雜支收據。竟共同先向「我家小吃」、「何記小吃」、「大福小吃」、「
王芳餐飲部」、「祥松商行」、「天天商號」、「大眾商行」、「智宏行」、「漢忠
商店」、「吉祥商店」、「好味小吃部」、「青山商店」等索取空白發票並連續偽填
不實消費內容,粘貼登載於所掌該分局粘貼憑證用紙簿,據以向臺中縣警局申請核發
經費六十七萬三千四百八十五元,並各支出誤餐費二十八萬八千三百四十元及汽油、
相片、瓦斯等雜費八千七百五十五元,餘三十七萬六千三百九十元仍由辜聰儀保管。
嗣該分局分局長陳滄湳有假借名目另行將九二一震災經費中之四十萬元侵占嫌疑,經
鄭、辜二員指證而查獲,該二員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論以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判處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均緩刑三年,有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八○號簡易判決可稽,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
被付懲戒人均無異詞,事實至為明確,該二員之行為除均觸犯上述刑章外,並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均應酌情
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智介、辜聰儀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