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檢察官本來有機會將台開弊案的全貌查個清楚,嚴加追懲,藉此重建國人對司法的信心;但檢察官卻切割吃案、避重就輕,縱放了趙建銘,也縱放了與趙建銘狼狽為奸的官吏,實在令人扼腕。
檢察官將全案切割得七零八落,再將破碎的案情東塞西藏於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簽結理由之中;於是一個以趙建銘為核心的府邸集體貪腐大弊案,遂降低為趙建銘內線交易、趙玉柱侵占等等一個小型事件。甚至,大部分罪嫌被檢察官逕予簽結,而未分案調查,就此逃過了公義審判。
全案切割之後,趙建銘固然得以脫罪、交保,大有好處;但同樣得利者還有多名配合趙建銘貪腐行為的政府高官。這些人配合趙建銘的需索,為虎作倀,才使得趙建銘無往不利,大撈其錢。倘若趙建銘的犯罪能徹底偵辦,這些人當然也無所遁形;但如今趙建銘被縱放了,這些人自亦無法追訴,得以逍遙法外。
例如,蘇德建為取得台開董事長職位,透過蔡清文找趙建銘幫忙;檢察官不追究趙建銘如何幫忙,但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突然為蘇德建向前財政部長林全關說,則「趙建銘→馬永成→蘇德建」的因果關係已可推知梗概。試問,以此大有可疑的情況,該不該對馬永成深入追查呢?最後卻因為檢察官放過了趙建銘,馬永成也逃過了這一關。
倘若將台開案中類似的情節,如聯貸案如何闖關、國票金人事如何安排等等,其間可能因配合趙建銘的需索而違背職務的高官全都計算進去,則檢察官因縱放趙建銘而連帶放掉的貪瀆高官不知有多少!檢察官廢弛職務,讓整個府邸的貪腐結構得以逃脫法律制裁,豈不是檢察系統難以推卸的責任?
台北地檢署在起訴台開內線交易案的新聞稿中說,本案為蒐集保全證據「共執行四次搜索,搜索地點二十六處,訊問詢問一百五十餘人次,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提供本案資金清查結果」;言下之意,即檢察官已盡了全力偵辦。
然而,所謂問話超過一百五十人次,恐怕光只是檢察官、調查員問趙建銘相同內容,他否認,來來回回就不下數十次;但試問這種問話次數的計算有意義嗎?另如,本案出現大量藥商人頭帳戶,分頭匯給趙建勳逾千萬元巨款;檢察官只是找人頭來問:「知不知巨款來源?」人頭答:「不知道。」檢察官就不再追查下去。而趙建銘與藥商說這些錢不是「回扣」,檢察官遂亦認定不是「回扣」。但檢察官即使對趙玉柱的五千萬元,尚認定為「借款」,橫豎總算有個交代;而趙建銘這逾千萬元巨款若被認定不是「回扣」,卻也一定不是地底下憑空冒出來的,檢察官橫豎亦應交代一個名目吧!這筆巨款,若不是「回扣」,究竟是什麼錢?但是,檢察官竟然未給任何答案,這筆巨款就給「吃案」了。
因此,檢方光是統計搜索的地點、次數,問話的人次等偵查的「量」,並無法證明檢方偵查的「質」。如今檢察官既然分割起訴,「吃」掉了大半案情,則當然必須面對各界的質疑:為何延遲約談趙建銘使其有串供時間?為何不搜索趙建銘住處?為何不查資金流程?為何不充分利用法定可以羈押趙建銘的四個月期限以徹查全案,卻匆匆起訴?
至於,檢察官在趙建銘送審後交保,卻一再提起抗告的行動,則明顯地是為了掩飾分割起訴的縱放真相,企圖藉此應付社會各界的批評。但是,檢察官既然只起訴趙建銘內線交易的部分,又哪能找得出趙建銘非羈押不可的理由?唯檢察官明知如此,也只得硬著頭皮提起抗告;否則,放棄抗告將更難向社會交代。陷入這般兩難,完全是檢方咎由自取。
台開案起訴可有八個字的評語:切割吃案,避重就輕。我們限於篇幅,只能述其梗概。但如此巨案,竟遭檢察官切割吃案,實為司法之恥,國家之恥;天理不容,民意不許。我們期望在憲政法治體系內,未來仍有對全案重啟偵查、徹底追訴的機會。前車之鑑不遠,檢察官們目前仍在偵查SOGO禮券案以及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千萬不可再有這種切割縱放、避重就輕的吃案行為,切莫再自辱誤國!(系列完)
【2006/08/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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