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台開案檢察官所寫的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簽結理由等各項文件,最怪異的部分,就是檢察官對本案以趙建銘為核心的各類資金流動的認定。
以本系列前一篇探討檢察官簽結國票金人事案,認定耐斯陳鏡堯、洪敏森先後「借款」給趙玉柱近五千萬元而言,在偵查階段,媒體即曾報導,耐斯為了「借款」給趙家,竟花了大筆手續費,將鉅款分割成每張數十萬元的小額台銀無記名支票,再經由白手套匯給趙家。而且,其中還有三百萬元是由趙建銘的隨扈存入了藥商提供給趙建銘的人頭戶。
單純的借款,為何要搞得如此複雜?趙氏父子根本答不出來。且檢察官既認定是趙玉柱的借款,又為何有錢流入趙建銘的人頭戶?如此反常的情形,檢察官卻查也不查,即認定為趙玉柱向耐斯「借款」,且認定與國票金的人事無關,進而簽結了事。
另如,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前署立桃園醫院院長何豐名涉嫌向趙建銘買官,於升職前給趙建銘的五十萬元,檢察官認定是何豐名捐給陳水扁的政治獻金,也是漏洞百出。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說,何豐名「因陳總統選舉快到了、可能需要選舉經費」,就交給趙建銘五十萬元台支;趙建銘則辯稱因為「沒有在跑選舉」,所以交給趙玉柱處理;而「證人」趙玉柱則承認收到這五十萬元,並利用人頭帳戶兌現。於是檢察官就說,因為趙玉柱有「台南縣鹽水鎮陳水扁後援會會長」的身分,所以即可認定趙建銘交給趙玉柱即是用於選舉,無侵占五十萬元之意,不予起訴侵占罪;至於趙玉柱侵占這五十萬元,則另行起訴。
若五十萬元是政治獻金,非買官錢,則何豐名和趙建銘的舉動就太奇怪了。何豐名真要向陳水扁捐款,合法的、可取憑據的管道太多了,為何會交給趙建銘?且趙建銘就算「沒跑選舉」,但以其身分要轉交政治獻金是輕而易舉之事,卻為何非要交給其父趙玉柱不可?而趙玉柱拿了台支,又為何要以人頭戶兌現?這許多的疑問,都沒有下文,檢察官即已逕予結案。
檢察官在藥商回扣案的簽結理由中,竟隻字不提金額;只是以偵訊藥商提供給趙建銘的人頭戶、趙建銘的隨扈人頭戶等,以他們「雖承認提供帳戶,經常幫趙建銘匯款,但不知道資金來源」,故無法認定有「回扣」;且台大醫院購藥「非趙建銘一人所能決定」,「藥商無給付回扣給趙建銘之理」,故認定不涉犯罪。
然而,檢察官放在起訴書證人欄的記載,卻將幾名人頭戶的匯款情形說得很清楚,其金額都是數百萬元以上,匯款對象多為其弟趙建勳。以檢調的能力,這些人頭戶內的資金來源難道查不出來嗎?如今只因藥商說沒有給「回扣」,檢察官竟連查都不查趙建銘人頭戶的資金來源,就相信沒有「回扣」,這種辦案態度恐怕太自欺欺人了吧!
檢察官在趙建銘金錢流動方面的種種掩護作為,已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例如,媒體報導,證人即總統府出納陳鎮慧曾為趙建銘匯款兩百萬元給陳幸妤,但檢察官故意不寫出陳幸妤的名字;事後則解釋,趙建銘是將薪水一次匯給陳幸妤。此種將薪水交給妻子的方式是否合於常情姑且不論;倘若真是如此,則試問趙建銘有多少薪水,可以匯給陳幸妤兩百萬元之餘,還有能力透過人頭戶,匯上千萬元給其弟趙建勳?其資金來源可不可疑?該不該追查到底?
還有,檢察官的切割處理,在資金方面也留下了破綻。即一方面在簽結理由以及起訴書證人欄中,載明趙建銘利用人頭戶大量向趙建勳匯款;但一方面又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說,趙建勳等人的帳戶都是趙玉柱在使用的,錢也是趙玉柱調度的,藉以讓趙家除趙玉柱和趙建銘以外的人逃脫內線交易罪。這兩種說法相互矛盾,也是檢察官為趙家脫罪洗錢的又一明證!
【2006/08/0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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