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那麼坐堂當家的自然成為最高行政首長了!要如何當家?以德服人呢?還是鴨霸式以力制人?甚或以密室利益交換呢?作為一個讀書人,至少自認讀聖賢書的人,單然唯一的選擇是品德為上。
為何不才要提到這個話題呢?因為大法官613號釋憲文行政院的作為令人齒冷!讓我們先看看下面的官網說帖轉貼集錦︰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59&ctNode=4
什麼是獨立機關?其定位為何?
獨立機關是行政組織的一種特殊類型,僅負責執行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不兼負政策諮詢或政策協調統合之功能,不受一般行政層級體系的指揮監督,沒有層級概念,首長亦非內閣閣員,從而得與政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超越個人或黨派利益考量,依據專業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60&ctNode=4
獨立機關的設置目的何在?
獨立機關的設置目的在於負責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任務,以確保決策及執行特別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能夠合理有效地推動執行。考量設置獨立機關時,應兼顧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原則,依循其定位及設置目的,審慎規劃設計其業務職掌。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61&ctNode=4
獨立機關的職權行使應注意哪些事項?
1.主要決策應經委員會議通過;委員會會議之議事程序及其決議方式應於組織法中明確規定。
2.負責專業管制性業務之獨立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或作成行政處分時,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相關程序。
3.應依所負業務性質,依法公開資訊。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62&ctNode=4
獨立機關的組織特徵?
1.採合議制,委員人數不宜過多,並以專任為原則。
2.委員的選任著重專業性,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並受有任期保障。至於任期要否交錯,則視需要而定。
3.內部單位、員額規模及所屬人員職等之編制,得依機關所負業務繁簡,為不同規範。並得依業務需要,自行調整其內部組織及進用具備一定之專業證照或經驗之專業人員。
4.獨立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其業務職掌並應於組織法具體明確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立,是我國第一個依法成立之獨立管制機關。
此會組成採委員任期制。委員均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合議之方式負責依法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以及調查處理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的行為。近日喧騰一時之微軟案即由公平會負責,對於公平會是否能夠依照組織設計原理發揮獨立機關專業任事的精神,是一次極佳的考驗。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64&ctNode=4
如何監督獨立機關?
1.委員具有任期,即是一種制度性的監督。
2.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
3.對獨立機關所為決定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得就繫屬案件中獨立機關所為決定為適法性之監督。
4.立法院得藉由立法規範及預算之審議,對獨立機關為監督。但獨立機關之首長或主任委員得拒絕回覆立法委員就繫屬於該機關行政程序之個別、具體案件所提出之質詢。
5.獨立機關或其成員如有行政違失,監察院得對之行使糾正權、糾舉權或彈劾權;獨立機關之預算執行情形,亦受監察院之審計監督。但監察院就涉及獨立機關之案件所得行使之調查權限,應受必要之限制,以避免侵及獨立機關之自主決策空間。
6.各獨立機關應就其業務執行狀況,定期(每季或每年)公布「工作報告」,俾促進公眾與輿論之監督。
http://reform.rdec.gov.tw/ct.asp?xItem=265&ctNode=4
獨立機關什麼時候可以開始籌設?
1.組改會即將擬議完成獨立機關建置原則,因獨立機關之設置應有組織法之依據,如有新設獨立機關必要,目前即可參照該建置原則進行法案之草案研擬。
2.至於現行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等,已有類似獨立機關之地位,應該進一步檢討其組織法規,使能完全符合獨立機關的概念。
看到綠色標註的文字內容了嗎?行政一體的概念對於獨立機關是不適用的!這也是當初組織再造要規劃設置獨立機關最基本精神,立法院接受了這個精神通過組織法制,豈可因委員產生方式不如私心全盤掌控(一如中選會般),就祭出摧殘司法獨立之檢察一體行政院版──行政一體大絕來亂搞呢?難怪姚文智要稱輸貞操嘍!囧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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