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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宗玄/法學研究者(台北市)



三一九槍擊案不能窄化為「陳義雄是否為三一九槍手案」,人皆知之。



台南地檢署以陳義雄已死亡為理由,作成不起訴處分書,並於處分書內作「陳義雄為三一九槍手」之認定,違反了民、刑事訴訟法「先程序後實體」的鐵則。十七日民意論壇所刊退休法官干又之「三玄」大作,真正說了「內行話」,令人佩服。



刑事被告只有還活著,才會受到有無犯罪的「實體裁斷」。被告是否還活著,則屬「程序裁斷」,一旦裁斷為不是活著,而又說這個死者確實有犯罪,不但在程序上違法,且在訴訟法上亦屬於無效的論述,而侵害了司法人權。



刑事司法人權之一,本來就是「一死百了」;即使陳義雄未死,而犯罪逃亡被通緝,在通緝到案前,亦依然不能對之進行「實體裁斷」。若通緝久了,仍未到案,則追訴時效完成後,無論在檢方或院方,更只能以不起訴或免訴了事,絕對不能碰及被告有無犯罪的「實體裁斷」。



台南地檢署作了不該裁斷的裁斷,不論用意是否如坊間所傳述,均屬無可原諒,因為它使陳義雄「一死不百了」,而沒有得到刑事司法人權的保護。



希望司法人員別再振振有詞地說「要看是否有新事實、新證據,才能決定是否要重新開始調查三一九槍擊案」這樣的「外行話」了。



【2006/03/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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