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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又/退休法官(台北市)



三一九槍擊案,涉及陳義雄,陳已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處分不起訴,當然是合法的。這樣的不起訴處分書最容易寫,祇要寫被告已經死亡,經檢察官相驗有案,再引上述法條,三言兩語,便可結案。



但媒體報導,不起訴處分書長達三百多頁,在電視上可以看到厚厚的鉅冊,筆者很納悶,原來是詳述被告生前開槍的事實、證據。姑不論洋洋灑灑,仍被許多人質疑,縱然是鐵證如山,依法也是不該寫的,不該寫而硬要寫,違背了程序正義。



學理上,案件有兩個層次,先要審查「訴訟條件」,其次才究「處罰條件」,被告死亡,便是欠缺「訴訟條件」,檢察官無權論斷被告有否開槍的「處罰條件」,這在書本上及實務上沒有例外。



古今中外,石沉大海的重案多得很,破不了就是破不了,誰也莫可奈何,一般人也祇責怪第一線的辦案人員,何以唯獨本案檢察官,偏要不憚其煩,大費許多筆墨,描繪被告如何開槍呢?何以堂堂檢察官竟然不顧程序正義,甘願為第一線辦案人員背書呢?實在有點「玄」。



如果陳義雄不死,檢察官是否要把那三百多頁的不起訴處分書,換成三百多頁的起訴書?接下來便是法院的審判,一審、二審、三審,官司有得好打。現在那三百多頁的不起訴處分書,認定陳義雄開槍,說得跟真的一樣,這就叫做不經審判便定罪,對已死的被告公平嗎?



筆者做過檢察官、法官多年,未曾見過祇有一個被告起訴書多達三百多頁。許多罪證明確的重案,被告都為自己辯護,可憐陳義雄是死人,不會辯,連他的妻兒家人要呼冤都不可以,實在不祇一點點玄呢!



【2006/03/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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