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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傳,總統府對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違法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卷證資料,將採「降密」處理。倘係如此,恐是一錯再錯的做法;總統府應明快「解密」,以維國家法紀,實現社會正義。 就特偵組和台北地方法院偵審的需求而言,前次總統覆函表示「同意使用卷證資料,但不解密」,偵審工作雖勉可進行,但諸多不便。如今,在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 核定違法之後,總統府若仍只是從「絕對機密」予以「降密」,而未「解密」,則只要「形式上」仍是「極機密或機密」,偵審程序的麻煩就完全一樣。然則,所謂 「降密」,對偵審而言,仍然形同「同意使用資料,但未解密」;既是原地踏步,不啻多此一舉。 更重要者,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國人普遍希望公開,是想要瞭解陳水扁貪腐犯行的真實全貌。如今,若只是「降密」而非「解密」,則如前述,審理仍然不能公 開,甚至判決書的記載也多所限制,即等於是保護了罪惡,否決了國人的正義要求。不宜「降密」,應當「解密」的主要原因在此。 此事的本質,誠如高院的裁定所指出者:陳水扁違法核定「絕對機密」,是將卷內的犯罪證據和筆錄等當成「絕對機密」,而掩護了罪犯。再者,總統府亦表示,根 本查無「南線專案」的文號。因此,從起始處說起,倘若根本不是機密,則又如何「降密」?如今欲回復正義,只須根據高院裁定,直接拆穿陳水扁的謊言,在「形 式上」解除其「絕對機密」之核定,即可解開司法機關的束縛,讓正義得以實現。也就是說,「解密」是基於「形式上」存在著「機密」,必須加以解除,以便審理 公開進行;這和「降密」等於承認在「實質上」確有「機密」存在的前提,意義絕對不同。 高等法院的裁定既然認係陳水扁違法核定為「絕對機密」,所納入者根本就是犯罪事證資料,則總統府大可依據法院的裁定,逕將違法核定予以解除,從源頭上解決 問題。而陳水扁縱然提起再抗告,不論其再抗告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反正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台北地方法院即可迅速開庭審理,特偵組亦可進行偵查;更可能 因為機密既已解除,再抗告即因不合法而駁回,得以迅速結束此一司法鬧劇。陳水扁要「玩法」,總統府卻不能陪他「玩」下去! 退一步說,如果總統府仍然不敢做出明快解密決定;那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拉法葉案的處理方式亦可供參考。當時,因國家機密保護法實施,國防部曾以主管機關 立場,將法院卷內證據資料索回,重加審定是否機密,再送回法院。如今,總統府如對高院的裁定仍有疑慮,大可請求法院將陳水扁「形式上」核定的「絕對機密」 送回,重加審視,若確認並非機密,即予「解密」,再送回法院。但是,倘若總統府要參考此例,必須注意可能消耗漫長的時間;拉法葉案拖延了七、八年,總統府 難道也想虛耗公文往返、至少再拖幾個月?何況,兩案之不同在於:拉法葉案是要弄清是否「機密」,但本案則已知根本不是「機密」,亦即根本無此「機密」。 總而言之,對國務機要費弊案公開審理的障礙,總統府必須盡全力明快協助司法機關排除。陳水扁違法設下的重重關卡,其實不難突破,端視有無懲治罪惡的決心而 已。新政府上台已超過兩個月,國務費案仍拖延不決,如今主要的障礙卻是出現在總統府對「降密」、「解密」的猶豫不決,致使國人對新政府失望。其實,「降 密」就是「不解密」;若總統府對於明明白白的「偽機密」亦如此忸怩作態,倘非顢頇,即是鄉愿,難道真不在乎國人的評價? 不宜降密,應當解密,勿再自陷父子騎驢的窘境。 【2008/07/26 聯合報】 |
- Jul 29 Tue 200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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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降密」,應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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