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04 中國時報
換照風波 新聞局大錯特錯
梁文傑
言論或新聞自由從來就不是全有或全無的問題,正如品味的自由也從來沒有不受限制──你可以喜歡吃山羌肉,但這種品味是受到野生動物保護法限制的。所以問題不是能不能限制,而是怎麼限制,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但不論如何,新聞局對這次換照風波的處理方式,都是大錯特錯。
有線衛視頻道和無線電視或廣播有一本質上的不同,就是它不佔有政府應該管制的稀有資源──電波頻率。這些電視頻道就和坊間各種雜誌和報紙一樣,只要經營者認為有利可圖,就可以和系統商談好價錢上架播出。頻道的品味好不好,就和雜誌的品味好不好一樣,只要不犯法,政府無權置喙。就算犯法,也是由法院來判決,行政機關不能越俎代庖。
台灣討厭壹週刊、獨家報導的人恐怕有一半以上,泛藍民眾討厭自由時報,泛綠民眾更討厭聯合報,但你可以不看,卻沒權利要求人家不要看,更沒權利要求它們停刊。同樣的,你可以討厭歐朋電視台播清涼秀、討厭龍祥電影台重複播舊國片、討厭新聞台熱炒小S和林志玲,但你唯一的選擇就是不要看。你可以氣得牙癢癢,想要給這些傷風敗俗製造社會不安的媒體一點教訓,但抱歉,你就是不能越過這條線。
遺憾的是,現行法令對雜誌和有線電視頻道是採取兩套標準:前者根本不需要申請執照或換照,只要領個出版證號就可以上架,除了法院之外,任何機關都無權針對其內容加以懲處,對於後者,新聞局卻操有生殺大權。平面媒體的自由度是多少黨外人士和自由派爭取來的,而以平面媒體的標準來看,有線電視的箝制性法規根本早該廢止。新聞局之所以長期不敢執行,可能也是自知站不住腳。但現在的新聞局不但沒有嘗試去修法,反而據之揮刀大砍。
關於這一點,新聞局會辯稱是「依法行政,被罵很無辜」,或者「依法若不審查就是怠忽職守、瀆職」。但主政者畢竟不同於單純的公務員,如果法令根本窒礙難行或有違憲之虞,主政者就算做不到積極修法或釋憲,至少也可以先消極不執行。正因為主政者有「依良心行事」的空間,民進黨當初才會抵制根本違背一般法律常識的「真調會組織法」,內政部才會多年來不依法建立指紋資料庫。所謂「依法行政」只是卸責的藉口。
退一步說,就算有線電視頻道真的必須採取和平面媒體不同的標準,我們還是要質疑新聞局的審查方式。根據現行法令,新聞局可以因為節目規畫、經營方式、技術發展計畫、財務結構、人事組織和違規次數等標準,去停掉一個頻道。但用這些標準去決定一個頻道該不該存在,就像用身高去決定一個學生能不能進大學一樣荒謬。龍祥電影台據說是因為財務不健全和重播國片數過高而被停播。問題是,難道龍祥沒有虧本經營的權利嗎?龍祥賺不賺錢和觀眾權益何干?如果這種邏輯成立,那麼政府應該勒令全台灣多少家財務不良的公司關門?重播率就更可議了。
人家開門作生意,你憑什麼要求每天要賣不一樣的東西?按照這種邏輯,數十年不換菜色的餐廳全該勒令歇業。歐朋電視台因為播清涼秀而關門,問題是,如果這些節目有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那就應該由法院來辦,新聞局憑什麼認為自己比法院還大?東森S台停播的理由之一是自製新聞不足和綜藝化,問題是,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自製新聞的比例,而「新聞台」這個詞並不像「文教基金會」是法律名詞,它充其量只是一家公司對外宣示的自我定位,實質內容卻無人可以置喙。
正如我們不能要求「科技公司」的科技成分一定要有多高,也不能要求「台鹽」不能生產保養品、「台糖」不能賣冰棒。
有線電視頻道不是不能管理,但不應該大於對平面媒體的管理。就算我們特別給予政府較大的權利,也應該等到合理的標準建立起來之後再執行。否則就像讀大學的人太多,所以用身高來砍掉一批人讀大學的權利一樣不合理。民意壓力是一回事,自由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卻更重要。
(作者曾任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會副主任,目前為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國際關係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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