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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3 中國時報
算歷史舊帳 兩套標準?
李兆坤/北市(國中教師)
最近因某民營銀行「一本存摺」的故事,再度喚起國人對於因兩岸分裂所遺留下來的「歷史舊帳」問題。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民眾持著大陸時期國家發行的公債或是銀行存款證明,要求各機構兌現。在解除動員戡亂之前,財政部一直都是依據總動員法的規定,須等到「光復大陸」之後方能兌現。而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通過之後,則是以該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在「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包括民國38年以前中華民國政府所發行的公債與各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收受之各項存款。
目前雖然有大多數大陸時期的公債條例依法定程序辦理「停止適用」予以凍結,可是像民國23年6厘英金庚款公債條例等8項公債條例,既未經立法院「停止適用」程序予以凍結,卻也禁止民眾依法提出兌現,就連民眾購買早年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亦是如此。
更誇張的是,民國40年代政府禁止中央合作金庫(非今日的合庫銀行)在臺復業,將其資產暫時交給中國農民銀行所「保管」。在農銀民營化後,這筆暫時被保管的資產,也未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處理,其下落值得我們進一步追查。
政府可用制定特別法(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的方式,將日本人設立之金融機構所遺留下來債務,暫由國庫來墊還。而對於早年我國所發行公債或是行庫存款,卻一再拒絕國人領取。此兩套作法,其「標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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