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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的公投法修正草案,把負責審查公投提案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整個刪除,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這是當初公投法立法時最大的爭執點之一,如今修正草案等於回到原點,行政院擺明了要和立法院再對決一場。問題是:審理公投提案,公審會與中選會有何不同,必須說出一個道理。





批評公審會的人,認為它對公投提案的審查權限太大,已侵害了人民的創制、複決權。但法律不對公投提案設限則已,如今既就可否公投的原因作了限制,也對中央或地方事項作了區隔,如果不做事前審查,等到票都投了下去,再到法院打官司,讓司法機關去否定一票一票累積出來的民意,豈非強人所難?所以,在設計上,各國都是先作審查,自認權利受損而不服者,還有機會到法院訴訟;既不至於妨害公投權的行使,也可避免事後讓法院陷入對抗多數民意的困境。我們的公投法正是如此設計。





若說有什麼漏洞,反而是對總統發動的公投,公投法沒有規定審查程序;當時雖有學者主張行政院做成決議前,應主動先交全國公審會審查,使其違法或違憲疑義可依第五十五條有預受司法審查的機會,但行政院不採此議,結果弄到投票以後一年,連續被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選舉訴訟中認定程序違法。所幸兩件公投案都沒過,否則真不知如何善後。可見,事前審查制度還是必要的。事實上,廢了公審會的「審查」,公投提案還是要交給中選會「審查」;顯然,行政院真正在意的,根本不是「審查」本身,而是不喜歡立法院創設的公審會。





制度上,讓主辦選舉的選舉委員會兼辦公民投票,不能說有什麼不對。但中央選委會的成員,全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任,選罷法雖規定同一黨籍的委員不得超過五分之二,只要其他政黨不能參與人事任命,誰都知道政治操作到讓執政黨如臂指使的程度,是何其容易;立法院正是因為不信任這個機關,才參考歐洲許多國家選委會的設計,明訂按國會政黨比例推薦組成,就這樣關乎選舉公信的組織問題,多一點「小人之心」,也絕對可以理解。





現在,行政院要再度挑戰立法院一年半前才做的制度選擇,我們不禁要問,在什麼經驗基礎上,可以合理化這樣的改變?事實很清楚地顯示,公審會一直到今天也還沒組成,遑論運作,優缺點根本無從考察;反倒是被公投法賦予一定功能的中選會,在總統發動的三二○公投中的表現,可以好好檢驗。





然而,中選會從曲意配合總統在選舉日辦理公投,到辦理公投辯論時,擔任主持人的中選會委員公開違反中立原則,主張公投綁大選並未違法(在飽受各界撻伐後,同一位委員嗣後竟還高升主任委員,並在就職後將堅持中立的主秘他調!),乃至挹注大量公投廣告,等於間接幫綁公投的總統輔選;對於可能因同時舉行造成的選務混亂,及選民投票秘密的妨害,更是以極度輕忽的態度處理;全部過程違法違憲的程度,連法院都無法迴護,可說充分印證了立法院的「小人之心」,一點也沒冤枉中選會。行政院就憑這樣的經驗基礎,就要廢掉立法院刻意從中選會獨立出來的公審會,把提案審查權也交給中選會來行使,別說立法院不可能同意,人民也不可能同意,亦斷不能同意!





公審會還是中選會?二者之間不只是制度的選擇,更是信任的選擇。任何人都看得出來,現在面臨信任危機的是中選會,行政院如果真想落實人民參政權的保障,應該先修改選罷法,把中選會提升為中央機關基準法中的獨立機關,甚至像中央銀行一樣的,獨立於行政院之外,其成員也應該儘可能反映國會中的政黨比例,而以三分之二多數決來決定重要事項。只有在中選會做了這樣的改造之後,人民或許還可以接受,把它變成所有人民參政權事項的主管機關。像現在這樣為復辟而復辟的修法,除了製造爭議,還有什麼正面的意義,行政院真的要無理取鬧嗎?





【2005/07/0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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