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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dn.com/2005/6/18/NEWS/OPINION/X1/2739972.shtml



總統當選無效案 缺乏正義靈魂的判決





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台中市)



看到最高法院合議庭駁回連宋所提二○○四年總統當選無效案之判決理由後,只能說那是一個缺乏法律正義靈魂的判決。



判決理由中矛盾百出。或許參與審判的最高法院法官們在現實政治利害與未來歷史名位中痛苦煎熬而無法超然,但其所作判決書將成為我國司法史上的大汙點,與大學法律課堂中之大笑話。



最高法院合議庭一方面認定,舉辦防禦性公投的決定權在陳水扁總統,另一方面又指出陳總統致行政院箋函指明於去年三月廿日舉辦公投僅具建議性質,如何舉辦則應屬中選會之職權,因此難以認定陳總統有公投綁大選之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責任。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判決宣示後,立即否認、撇清公投是由其所決定,更顯得判決之唐突,並暴露出這些法官們對憲法與選舉法律之見解有問題。



又合議庭認定行政院長主持國安會議機制應變會議後所宣示啟動國安機制,僅具宣示性,用以穩定社會人心而已。殊不知國安會議之主席是陳總統,而行政院長可以主持國安會議,乃因陳總統之授權,這怎麼可以說,與陳水扁操弄選舉無關呢?



更值得非議的是,因為啟動國安機制,國防部是否增加留守人數或召回休假中軍人,致妨害軍人之投票權,最高法院合議庭則未有任何理由說明,實在有未附理由而為判決之重大瑕疵。



最高法院合議庭指出,三一九槍擊案疑點仍多,但因審理時限不能再等,故駁回連宋之上訴案,這實在有虧法官發現真實,守護正義之職責。



更奇妙的是,合議庭也說詐術操弄選舉不應該,但因連宋無法舉證,故予駁回。其實,選舉訴訟本為公益訴訟,應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職權調查主義,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真實。



即使依現時錯誤法制,準用民事訴訟法來審理選舉訴訟,最高法院之法官們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當事人…有舉證責任…但…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依職權調查。連宋已為一介平民,如何能取得陳總統所控管國安單位、國防部之資料來證明國軍留守人數或休假召回人數確有妨害選舉之公正,這不是守護公平正義之法院所應依職權要做的事嗎?



司法的高貴與受人敬重,在於法官能夠獨立自主,免於外在政治壓力與內在偏見的影響,作出安邦定國、合乎正義靈魂的判決。期盼最高法院之法官們在即將宣判的選舉無效之判決中,作出對得起子孫的決定!



【2005/06/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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