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61800331,00.html
2005.06.18 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判決無法釐清三一九槍擊案真相
中時社論
去年三一九槍擊案的真相與是非為何?人們似乎已經問得疲憊而麻木了,疲憊到一種程度,對於真相不會大白,而掌權者因此獲得政治利益,似乎已經麻木而認命了!人民因疲倦而麻木了,法院可以疲倦麻木嗎?如果答案為是,法治國家能夠存在嗎?想了解槍擊案真相的人們,聽到最高法院駁回總統大選當選無效之訴判決,大概會懷疑,是否法治不敵政治?
法治國家的法院,應該有告訴人們訴訟案件事實真相以及判定訴訟案件是非的能力。如果對於一個舉國矚目的歷史性訴訟案件,法院的判決既不能揭開事實的真相,又不能展現判斷訴訟案件是非的能力,就難以認為法院業已達成了法治國的託付任務,不幸的是,最高法院在當選無效之訴的判決中,並未達到法治國家法院發掘案件真相與判斷是非正義的雙重功能。台灣人從判決書中恐怕難以找到足以驗證法治國家應有水準的司法判決。
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指出,法院認為原審之審理期間有一定之期限,實難無限期等待緝獲凶嫌,以明真相,依當事人之舉證與法院之調查,均不足以為被告有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之判斷依據。這一段話一方面保留了三一九槍擊事件事實真相不明待考的懸疑,另一方面卻已為自導自演是否屬實設詞開脫。無論如何,都已承認三一九槍擊案之真相究竟為何事實不明。所不能不論者,自導自演的指控必須佐以證據,然而法院應視原告對於自導自演的指控是否確已提出合理的懷疑,抑或只是憑空假想而決定應否依據職權發動必要的調查以明真相,而不是不問是否指控確非無的放矢之言均一概斥為無稽而假設被告為有理。因為本件訴訟之性質關乎公益,如果法院不能主動運用調查證據的權力發現真相以補原告調查能力之不足,即不足以發揮司法審查政治權力作用的憲政功能。最高法院對原審調查證據是否已盡其能事,絲毫未加質疑而不作發回更審之思考,反而以審理期間有限暗為原審調查證據之不足圓飾,即於司法審判致力於發現真實之責任有虧。
最高法院在判斷是非正義上的違誤,其實更為明顯而且嚴重。新聞稿中指出,由總統交付之防禦性公投,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意,重在排除「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之適用,亦即公投綁大選的日期選擇,並非法之所許之意。但法院判決又說,是否舉辦防禦公投之決定權在總統,其公投日期之決定,權在中選會而非總統,故總統咨函行政院指明於大選日舉辦公投,「僅係建議性質中選會不受其拘束」,即無當選無效之事由存在。此段論述,明察秋毫而不見輿薪,露出了明顯的斧鑿痕跡。須知總統為參選人之一,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其利用總統之身分,對行政院為無權指定日期的咨函,其真意果然是「建議」性質,此一事實未經任何調查,法院如何得知?最高法院不是法律審,如何自為事實判斷?總統以公函指定自己不能指定之日期,如何不該成當選無效之事由?中選會有權決定的日期與總統無權指定之日期恰巧相合,怎會非受總統權勢影響所致?此中情由,何以查察為明的最高法院可以視而不見?
人民雖有千般疑問,但是歷經各種政治攻防角力,特別是真調會成立運作受挫,警方以一個死無對證、口不能言的「涉案者」交代結案,人民無力找尋可以信服的答案,無奈之餘,灰心加上疲憊,轉變為麻木認命。但對應該獨立審判,防止權力濫用的法院來說,卻沒有無奈、灰心、疲憊、麻木的權利,更不可以曲意屈從權力,在隱晦或關鍵處巧為開脫。
台灣追求成為法治的國家,一個殘酷的現實是,一日沒有體認自身獨立審判責任重大、願意在內心深處抗拒政治權力威脅的法官普遍存在,即無法治國家降臨之日。今天,聆聽最高法院總統大選當選無效判決的人們,很難不懷疑,這樣的判決,對於釐清三一九槍擊案真相,到底有多少公信力?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