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台列嶼在國際法上之地位
國策顧問 林 金 莖
日本主張釣魚台列嶼之主權,係以「先占」、「無立主地」及「實效控制」為根據。
明代嘉靖年間鄭舜功所著「日本一鑑」載述「釣魚嶼,小東(台灣)小嶼也」,亦即自古即為台灣屬島,可知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則屬台灣。
日本外務省於一九七二年三月八日以「關於尖閣群島之主權問題」為題,表示「尖閣群島是明治十八年以後,政府透過沖繩縣當局等方法再三經過實際調查後,慎重地確認該地不僅是無人島,而且也無清朝統治的形跡後,於明治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內閣決議於該地建設標杭正式地劃歸我國領土。該諸島從那以後一直是構成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一部分,不包含在明治二八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中從清朝割讓給我國的台灣及澎湖群島中……(在此以後,外務省強調尖閣群島不包含在基於金山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所放棄的領土中,而依該和約第三條置於美國託管之下,然後於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五日依日美間沖繩歸還協定將其施政權歸還日本,對此中國從未表示異議,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舉的所謂歷史的、地理的、及至地質上的根據各點,都不可說是在國際法上能有效證明中國對尖閣群島之領有權的根據,且台灣及中共文獻亦顯示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
日本竊佔釣魚台列嶼之經過,載於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一八八五(明治十八)年琉球縣令西村捨三致呈山縣有明內務卿函表示:「釣魚台早為清國冊封琉球王時清使經過之地,清國在各該島嶼命名作為琉球航路,日本是否可以在該島嶼樹立國境標幟?」。案經是年十二月五日山縣內務卿洽洵井上馨外務卿後聯函指示「上述三島嶼乃係接近中國國境的蕞爾小島,且當時中國報紙(註: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申報)盛載日本政府佔據鄰近台灣屬島,提醒中國政府注意:基於上開理由,建立國標,開拓這些島嶼之事,須俟後日,伺機行事,勿急於建立國標。對往釣魚台調查事,令西村縣令不得在官報或報紙發表」。日方明知該島嶼為清國領土,故等至十年後,甲午戰爭發生,清國大敗時「乘機」,以「今昔情況已殊」為由,在一八九五年四月一七日簽訂馬關條約前之同年一月伊藤博文內閣通過編入尖閣群島。
日本明知釣魚台列嶼為清國領土,在明治十八年至二十七年之間因懼清廷抗議,不敢將其編入琉球,俟甲午戰爭爆發,清廷敗局已定,台灣尚須割讓日本之際,不必考慮清廷之抗議。乘機將釣魚台秘密編入沖繩縣,其謂「無主地先占」,顯乏國際法之根據。
釣魚台之編入琉球,伊藤內閣之閣議決定,係採「極密」方式,亦無「 令」、官報、公示、報導,外國人自無法察知,當時日本人亦不知其詳情。依照一八八五年「伯林一般議定書」第三四、三五條規定,「通報他國」為「有效先占」之條件。日本於一八九一年編入硫磺島時,依該議定書規定之手續,將閣議登載在是年九月九日敕令第一九○號。一八七六年日本領有小笠原諸島時,亦通報各國公使。唯獨日本編入釣魚台時,未通報清廷及任何國家。
筆者在早稻田大學博士課程研究國際法,接受一又正雄、入江啟四郎及田岡良一教授之指導,均主張「先占」必須通報,尤以田岡教授強調「先占之對象如為無人島或不毛之地,應將先占之意志通報各國,確認不致發生抗議,為避免日後之紛爭,極為重要」。
日本明知中國各朝文獻均記載有關釣魚台情況,為冊封琉球王必經之路,且有地名,因申報提醒清廷注意日本有竊佔意圖,井上外務卿及山縣內務卿命令西村沖繩縣令等待日後情勢變化時始能建立國幟,而於十年後甲午戰爭清廷大敗,決定割讓台灣時,趁機在閣議通過將釣魚台列嶼編入琉球,且對外未曾公開,清廷無從表示反對,用心良苦,不打自招。縱清廷對日本竊編釣魚台列嶼,因本來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則為「小東」(台灣)小嶼,日本竊編釣魚台時,清廷大敗,連台灣本島亦須割讓日本(在竊編三個月後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但竊編時英國等已同意割讓台灣),抗議日方竊編台灣之附屬小島,當時並無效果。
名國際法學者H. Lauterpacht(勞特派特)改編的奧本海(L. Oppenheim)「國際法」強調:「有效的先占必須有佔有與管理」。日本竊編係根據保密之閣議,並未公告或升旗,或通報,更無任何管理,爭端發生後,日本連忙派船巡迴該島嶼,建立標幟,意在表示「佔有」與「管理」,惟事過境遷,其為非法竊編,欲蓋彌彰,並不符合國際法上之「先占」要件。我們僅能視為係依據馬關條約與台灣同時割讓屬地。
從歷史、地理、地質構造、法理、衡平原則等理由,釣魚台列嶼,其屬於中華民國,毫無疑問。
歷史上發現命名釣魚台,明清兩朝琉球冊封中記載甚詳(陳侃:使琉球錄,羽地朝秀:中山也鑑;郭汝霖:重刻使琉球錄;程順利:指南廣議;林子平:三國通覽圖說琉球國部分圖)。釣魚嶼既然為「小東(台灣)之小嶼」,台灣於日本劃編時屬清朝台灣府;於一八九五年兩年前之一八九三年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賜給盛世懷採藥,亦則清朝已對釣魚台行使主權;從東海海底的地形,和突然深陷的琉球海溝的地質構造與位置;以及該群島與台灣均在中國大陸礁層的東緣;與中華民國間的近鄰關係亦遠比日本或琉球密切,而且在釣魚台列嶼海域作業的漁船全部來自台灣,依國際法上「鄰接」「衡平」的原則,釣魚台列嶼與台灣之關係較隔有深陷海溝之琉球為密切;加以日本前述竊編經過,其所主張之「無主地先占」,完全無國際法上之根據。
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美國正式照會中華民國,表示美國將釣魚台列嶼行政權交還日本,毫未損害中華民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予美國以前原所採有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取者,而減少中華民國之權利,可見美國關於此事係採局外中立之態度。
按依海洋法第一二一條規定,不靠外來資源無法維持本身經濟生活的島嶼,不得擁有大陸礁層和經濟水域,亦則在劃定東海境界時,釣魚台列嶼不得擁有劃定境界之效力。
目前台日關係密切,合則兩利,且過去日本青年社建塔登記,日本政府並未參與,筆者主張凡日本政府有類似實效占用或作具體行政措施時應公開抗議抵制;暫將主權爭論擱置,有關國家共同開發海底資源,要求日方知所節制不得驅離我國漁船作業為宜。(二○○二年九月三○日,筆者為前駐日代表,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類似論文登在外交部通訊,東吳大學專冊,日本產經新聞,日本亞洲報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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