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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誰使我們不能依法行政:是美國?還是牛肉?





今年三月十日陳水扁總統出席美國商會謝年飯致詞,聲稱「希望很快能在台灣吃到美國牛肉」;一個多月後,即四月十六日,衛生署就宣布解除了美國牛肉進口的禁令。時距美國爆發狂牛症病例,我國下令禁止進口才一年多。豈料,解禁剛滿兩個月,美國又發現第二起狂牛病例,衛生署對如何處理還未作出決定,行政院長謝長廷卻已逕自宣布為國人安全計,再度禁止進口;但表示,已進口的牛肉可以照賣、不下架。





維護國民健康,保障國民生存權,是憲法明定的政府天職;而基於專業分工,政府將關係保障國民生存權的食品安全管制的職能,分配給衛生署,且由立法院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交由衛生署依法行政,此即政府憲法義務的實踐。





因此,有關狂牛症的食品管制問題,必須由衛生署依專業作出決定,並予執行,其他機關不得任意介入,否則不僅違法,甚且是違憲。依此理由,檢視政府當局處理美國牛肉的決策之輕率反覆,倘若衛生署確曾遭到上級干預,則其上級即應負起違憲違法的責任;若是衛生署自己違背專業,當然應由其首長負責。





干預嫌疑最大的自屬陳水扁總統。因為,政府專家指出,國際規範對本土型狂牛疫區的禁令至少七年,我國處理法國相同事件的前例亦已禁止達五年以上,迄今無解除跡象;而美國狂牛症的病例,經評估極可能是本土型。但我國甫禁止進口一年多,美國方面的調查尚未明朗,何以在陳總統出席美國商會的一番致詞後,馬上就宣布解禁?陳總統又何必在政府再度禁止進口之際,急著上電視宣稱「衛生署的決策基於專業」?而衛生署若確係依專業作決策,又何勞總統代為解釋





以美國及法國之例對照,一樣是處理狂牛症,為何對法國與美國的標準竟截然不同?政府當局執法所考慮者,究竟是美國?還是牛肉的安全問題?





其次,當美國再傳出狂牛病例時,衛生署召開記者會宣稱尚未作出決定,行政院長謝長廷已逕自宣布為國人安全的理由,再度禁止進口;唯聲稱已進口、待運中者均仍可販售,因為係經專業檢定,安全無虞。這恐怕也是自相矛盾的說法。據衛生署表示,四月間開放進口的條件是三十個月以下的牛隻,且排除了牛腦、骨髓等,所以疫區的牛肉可以進口,亦因此,待運中者可繼續進口,已進口者不必下架。但若這就是行政院的安全標準,則又何必宣布禁止進口,只要繼續限定三十個月以下的牛隻及去腦去髓即可。何況,行政院比衛生署還要快的反應,又是依據什麼樣的專業判斷程序作出的決定?





再者,四月間衛生署開放美國牛肉進口時,曾有立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開放進口的「行政處分」。但行政法院認為開放進口的決定是「行政命令」非「行政處分」,而駁回了訴訟。其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某項食品的管制或開放,法條明定是衛生署的「處分」,只是其受處分的對象為不特定的進口商而已;法院的處置,使得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違法,失去了受司法檢驗的機會,也使得國家的食品安全失去了一個重要的把關機制





美國牛肉考驗當局依法行政的政治操持。甚至已有立委向檢察署控告衛生署官員瀆職和不確定故意殺人罪;雖依目前的情況,立委的控告恐怕很難成立,但倘若有一天真的有消費者因食用了美國牛肉而發病,則現今政府的決策者恐怕就會面臨法律風險。只是到了那一天,現在這些官員不知道都到那裡去了,未必會受到制裁或懲處;然則,倒楣的終究還是暴露在草率決策下的廣大消費者





【2005/06/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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