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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松青



在連坐令之下,司法機關積極投入抓賄選。司法首長還鼓勵民營徵信社加入查賄選行列,於是檢舉線索蜂擁而出,送醬油現行犯固然要抓,民眾組團出遊也照抓不誤。被抓的人奇怪,還沒有宣布參選,何來賄選?可見,抓賄選已抓過頭,只要推論動機是預備犯,即逮來問話。



賄選可分兩類:一種是自己花錢買選民人情,另一種是花納稅人的錢買樁腳的效忠。現在檢警調抓的,幾乎全是自己掏錢的一類,而且溯及既往,意圖藉司法強制力,製造寒蟬氣氛。但對第二類,則視若無睹。



既然要鎖定「參選人」,自然應有些基本定義,譬如已作出參選的表示、已獲政黨提名、或向選務機關登記參選。在具有參選人形式之後,仍出資招待選民出遊,送選民禮品期約投票,自可推論意圖賄選。但在還不具備形式要件前,把年初遊金門、去澳門的帳,都推斷成賄選,難道不是唯心辦案嗎?如果這種案子辦得下去,公帑賄選一定可以辦得更多。



從總統大選到基層選舉,在位者常運用行政權力,輸送利益給樁腳。手法包括:挪移預算科目、發包小型工程、委辦活動、補助區里或社團活動。這些手法,不僅濫用納稅人的錢,且率多在實質上違反行政法規,並涉及貪瀆,然而,司法機關卻很少採連坐法威懾式查辦。



小型工程和基層選舉連動,已到非常腐敗的地步:社區精神堡壘,每逢選舉就敲掉重做;好端端的水溝,選季到了就重挖重鋪。發包工程、舉辦活動的利潤,部分會回饋給特定參選人,其次還為特定參選人動員人脈期約投票。公帑賄選,不僅敗壞公平競爭、腐蝕行政紀律,更製造社會不平之氣。為害之烈,遠甚於參選人掏自己的口袋賄選。



社會上並非沒有譴責公帑賄選無恥之行的聲浪,但是能運用公帑賄選者,均為掌握政權與治權的行政首長和現任民意代表,他們手握行政、立法權力,司法機關豈敢對他們動手?



選舉風氣攸關政治得失,但台灣的選舉風氣,詐術當道,賄選公行,致廉恥蕩然。政府高談抓賄選時,別忘了還有更無恥的公帑賄選。



【2005/08/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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