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財產要立法交代
前總統陳水扁被爆料, 將鉅款藉由其媳婦帳戶轉往瑞士銀行,陳前總統在短短一日之內,連續召開兩場記者會向全民道歉,並且宣布退出民進黨,特偵組也立即派檢察官前往瑞士請求司法 協助。關於此事件的後續發展必然受到關注,而陳前總統在第一次召開記者會時稱,匯入瑞士銀行的鉅款,乃是自市長到總統選舉的所謂政治獻金結餘款,其僅是未 具實申報此結餘款,願意坦承此錯誤,並接受司法調查。但此說法真的是自白,還是另有目的?
首先是否涉及洗錢的問題。必須先釐清的一個觀念是,洗錢乃是將刑事不法的所得加以掩飾、隱匿,因此洗錢的前提必須有一個犯罪的前行為存 在,且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並非對任何犯罪不法所得的隱匿行為,皆可以洗錢罪處罰,而是以《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列舉的犯罪前行為為限,而此條 文所列舉的罪名,除法定刑五年以上之罪外,多屬於組織犯罪、經濟犯罪等類型。因此,陳前總統之所以強調此匯入款項,乃是政治獻金的結餘款,其只是沒有據實申報,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不實申報的行政罰鍰,而無觸犯刑罰,因此也無所謂洗錢問題的存在。
這也意味著若其言屬實,則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其僅須受二十萬到一百萬的罰鍰即可。退一步言,即便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違法收受政 治獻金,可能涉及《政治獻金法》第廿三條第一項的刑事處罰,惟《政治獻金法》於二○○四年三月卅一日才有效施行,因此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此之前的政 治獻金流入個人口袋,雖然道德上可責,但法律上卻可能陷入不受規範的狀態。因此陳前總統開此記者會,似乎重點不在於道歉,而是先行打預防針。但一般民眾可能會不平衡,難道這筆錢就真的罰錢了事,而讓大筆錢進入私人口袋嗎?
或有認為,陳前總統所言仍有待查證,惟基於不自證己罪權,他並無主動提供檢方證據的義務,他並不需要自己證明這些財產來源為何,也無須證明是否合法,這些都要依賴檢察官來追查與舉證。而關於不法所得的洗錢行為,往往具跨國性,欲以錢追人方式找出金錢流向,須有國際的司法協助,而以我國目前國際地位,欲尋求他國協助有很大困難,因此即便財產來源不明,只要檢方無法證明有刑事不法,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仍無法對此不明財產來源論罪,只能依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為行政罰鍰,或者對此財產為課稅。
由此一事件已凸顯出,我國關於洗錢法制雖已建立,但由於洗錢的跨國性,欲以以錢追人的方式,找出犯罪事實誠屬不易,而必須透過以個案請求 他國為司法協助的方式,在現行狀況下有其困難。再者,公務員對某些來源不明的財產,在無法證明其不法的情況下,檢察官恐僅能以行政簽結方式了結。
事實上為了防止此種情況,早在一九○三年的英國的《防止貪汙法》,即針對公務員所收受的金錢或利益,若無反證即推定為賄賂的立法,此種立 法乃屬於賄賂罪的一種舉證責任轉換,因此檢察官只需證明被告收受有來源不明的利益,即必須由被告舉反證來推翻,若無法證明其為合法來源,即以貪汙罪論。亞 洲的香港於一九七○年代所開始的肅貪行動中,除了成立廉政署之外,並且為了防制貪汙罪的漏洞,亦參考上述英國法而制定有財產來源不明罪,由於成效卓著,而相繼為亞洲許多國家(如新加坡、南韓、中國)所沿襲。從陳前總統的此次事件中,我國法務部所積極推動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確有立法的必要,以作為不法所得無法證明時的一個重要攔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