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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8  中國時報

從尹啟銘到三一九

陳先成



據報載,簡任十四職等的經濟部常務次長尹啟銘,要為桃園缺水事件負責,降調為十三職等文官。我不知道行政院是依據何種法令可以將常務次長懲處,他所負的責任到底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謝長廷院長出身台大法律系,又在日本國立京都大學大學院修業,該不會不知道日本常任文官的情形,該國的次官(相當常務次長)何種地位,相對於政務官,他們又是如何堅守文官中立的精神。



文官中立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憲法係國家與人民的權利保障書,為保障政府能依據憲法及法律執行公務,在公部門服務的公務員必須依據法律執行職務,而非依據長官的指示執行職務。德國自戰後鑑於戰前德國文官中立破滅,並未依法行政而係依希特勒指示行政,造成慘絕人寰的種族屠殺,所以他們國家在聯邦公務員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中明定,公務員對長官命令合法性有懷疑時,應即向直接上級長官報告,必要時應向更上一級長官報告,如更上級長官認為命令合法時,除服從該項命令將構成刑罰、秩序罰或損害人性尊嚴者外,公務員應要求長官以書面下達,一切責任由認可長官負責。但是要達成前揭依法行政的理想,必須要有相關法律配套,其中最重要係公務員享有身分保障權,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的權利。



大法官第四三八號解釋特別針對調職提出說明認為:「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公務員任用法第十八條亦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主管人員不得調任副主管或非主管。行政院如認為尹次長應受撤職或降級改敘等處分,自應依公務員懲戒法送監察院彈劾而不是採用違法降調的手段。



這次桃園水荒事件,所應探究到底所涉及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如確認為法律責任,自然經濟部常任文官應依法究責;如為政治責任,包括謝院長等政務官恐難脫干係。但無論如何,尹次長去留,並非謝院長得以決定,必須依據監察法、公務員懲戒法處理。否則政務官動輒以降調文官職務,以破壞公務員身分保障權的方式恫嚇常任文官造成寒蟬效應,依法行政、文官中立勢必落空,受害的是全體人民。



其實依法行政、文官中立早已遭現在執政者破壞,從三一九槍擊案開始,看看行政體系的表現,立法院立三一九真調會條例,行政機關如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大可以覆議或解散國會。行政機關,不此之圖,竟然創造行政機關的抵抗權,要抵抗甚麼?所抵抗的是全體國民意志,法務部、國防部、國安局上至政務官下至常任次長。



執政團隊這些法律人明知本身沒有拒絕法律的權利,在沒有大法官解釋違憲前必須執行法律,知法犯法,這不是政治考量,是甚麼?而職司偵查的檢警這群人,在案件還未偵結前,動輒對外放話,可有一絲一毫尊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的義務。將疑犯家屬,置於實力支配之下,而無任何辯護人在場協助,以湮滅證據罪恫嚇,取得自白,任何有理智、有良心的法律人都難接受此一不起訴處分的結果。



現在,從尹啟銘降調到三一九槍擊案偵結,其實恐怕只是證實在台灣,所謂的依法行政、文官中立、司法獨立都是空話。(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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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小學生評論︰鄉親啊~~~賊丟細愛台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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