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已有16年,是否賤賣國家資產、圖利財團,是否損及消費者、勞工及弱勢團體的權益,是否達到當初民營化所楬櫫的目的,進而增進全民的福祉,社會中質疑之聲始終不斷;近日來中華電信釋股、台灣企銀標售或換股,更是鬧得風風雨雨。
日前經建會主委胡勝正在「民營化公共論壇」中指出,政府自1989年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以來,累積釋股或出售資產總值達7,000億元,言下對挹注國庫的貢獻,頗有沾沾自喜的意味。然若籌措政府財源、扮演「提款機」角色,成為民營化的首要績效,不免使人懷疑民營化的正當目的何在?
巧合的是,1989年也正是政府財政開始惡化的一年,當年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只有1,900億元,占國內生產毛額的5.1%;往後由於政府不斷的減稅及擴大支出,2005年債務未償餘額已高達3.7兆元,占國內生產毛額的 34.9%。由於政府財政年年鉅額赤字,大力仰賴國營事業釋股及出售國有財產來彌補,卻因財源取得相對容易,反而成為助長支出浪費的工具,甚至成為政府不守財政紀律的幫兇。挹注國庫充其量只是民營化的附帶效益,若未善加運用,極易「豬羊變色」成為社會成本,卻被推崇為重要績效,實在令人啼笑皆非。然若民營化收入果真能如專家學者的建議,有效率的專款專用於公共建設,行政部門又何須念念不忘5年5,000億的特別預算!
30年來蔚為全球主要潮流的公營事業民營化,其真正目的就是順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的趨勢,將事業所有權移轉給民間,改善產權結構與誘因機制,強化經營團隊與企業體質,解除企業在人事、預算、會計、審計、政府採購等法規上的各種束縛,引進民間具彈性的經營方式,提升經營管理績效,以肆應市場競爭壓力的挑戰。然而16年來,國內數十家已經民營化的事業,其經營績效是否較民營化前提升,政府卻始終未能理直氣壯的提出客觀、具說服力的評鑑報告,為民營化的績效背書。相反的,由於官股降至50%以下,已不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等相關法規的約束,也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卻因剩餘的官股比率仍高,掌握實質經營權,使得政府那隻隱然若現的黑手,仍然操控龐大的資源,甚至做為政治酬庸的籌碼,遠遠背離專業經營的層面;此種「假民營,真公營」的現象,當然使其經營績效預期將比公營更糟。因此,官股全面退出,斬斷那隻黑手,達成徹底的民營化,才是展現經營績效的最佳保證。
除了提升資源配置及經營管理效率外,增進人民福祉不可忽視的目標,就是追求公平正義。很不幸的,民營化所引起的財團化問題,使此一目標蒙上一層厚厚的陰影,更使得民營化政策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目前所得分配惡化嚴重,許多財團及金控公司又面臨不用繳稅的質疑,稅制已失去其公平正義,公營事業民營化若再賤賣國家資產,民怨將更沸騰。且由於許多公營事業均屬公用事業,事關民生福祉至鉅,並且擔負社會責任;公營事業一旦移轉民營而財團化,財團為追求本身利潤的極大,採取壟斷性定價,將使得消費者福利受損。猶有甚者,過高的價格,使得弱勢團體無能力消費,更是有違公平正義。凡此種種,均形成民營化的潛在社會成本,政府若無適當的配套,將使已經不公不義的社會更是雪上加霜。
民營化原本並非萬靈丹,但也不應成為戕害全民福祉的毒藥,必須強化適當的配套;例如加強公平交易法的功能,對價格及品質有效規範,以避免財團濫用壟斷力;在不扭曲企業經營決策下,透過政府福利預算的編列,對弱勢消費者進行補助,使其享有同等消費的權利,生活必需得到應有的照顧;同時配合經濟自由化的政策,開放國內外業者參與競爭,讓市場機制發揮應有的功效,以降低民營化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民營化後的事業應合法納稅,以期「還富於民」。
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公司為提升競爭力,裁減員工往往為必要的手段,卻使得原已居高不下的失業率攀升,也擴大貧富差距;而知識經濟的發展,首重人力資本的累積,這些學有專精的人力資源,若未能善加利用,絕對是社會的損失。為了增進民營化工程的淨效益,降低員工的恐慌與抗爭,除了應多加溝通,保障或補償員工合理、合法的權益外,更應加強安排轉業,對此政府亦屬責無旁貸;因此而化解勞工團體對民營化的阻力,乃其餘事耳。
【2005/08/19 經濟日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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