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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1.19 

我的退休金有保障?

林奇璋



一場力霸集團風爆,席捲全台,廣大股東、廠商、員工頓時成為受害者外,連帶三千多名員工的退休準備金也被掏空。北市勞工局指出,力霸勞退基金專戶只餘六十五萬元,不知道這些老員工要怎麼退休。且據稱,以前力霸有個秘密帳戶,金額約四億五千萬元,至今未見這個帳戶的蹤影。



此對將近退休員工真是情何以堪。畢竟他們已將一生精力貢獻給公司,不像年輕員工可繼續就業。筆者曾在國內外從事退休金顧問工作十餘載,根據經驗認為,一個可讓勞工安穩領得到退休金,應至少有四個要件。



首先,獨立基金。基金成立可隔離雇主惡意掏空資產,上述四億五千萬元秘密帳戶並非獨立基金,無法確實保障勞工。



其次,基金按時足額提撥政策。在美國,任何一企業均需足額提撥,即使受限於一些客觀因素(如公司初設立、非人為因素…)無法達成,也有「最低提繳金額要求」,且須在一定期限內達足額,若無達到此一標準,即喪失「稅法」上所享有的好處,整個基金即需繳稅,因此雇主無不遵循「足額」的標準。



我國勞退條例第十三條雖明訂雇主都應依照勞工人數、年資、工資及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出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於五年內提撥足額。但實際執行上,勞委會表示資方只要提撥薪資二%就不處罰,讓現有適用勞基法五、六百萬勞工舊年資沒保障,喪失原立法「保障勞工退休」美意。



第三,盡忠誠義務的(監)管理會。退休基金(監)管理的核心問題是:忠誠義務。法律規定監理會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禁止圖利雇主之任何交易等原則。受託人獨立指定查核會計師、精算師;且需擬定「投資政策」說明書。且定期向員工揭露帳戶財務資訊、監理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一由勞工選派代表參加。



而對違反忠誠義務原則者(不法或不當投資…),政府當局可提起刑事訴訟及民事賠償,管理者需賠償其損失。要求查核之會計師及獨立精算師扮演 whistle blowing(預警)角色,發現監理會成員違反規定,即可向當局舉發。發現不法,法院可受理對退休基金逕行凍結。若發現管理者不適任,政府當局可先暫停其職務,必要時法院可直接介入,解除管理者職務。



最後,保險機制、有效溝通與法律「優先清償權」。這就有賴兩種做法。



一是設立保險機制:即使退休金基金達「足額」標準,仍可能遭重大變故(如股市崩盤、人為弊端、不當挪用…等),頓時導致退休金資產不足額,勞工仍可能領不到退休金。為此美國政府特成立一保證支付組織PBGC(Pension Benefit Guarantee Corporation),所有提撥退休基金皆須參加保險機制,極類似我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針對金融機構之存戶存款提供保障但對象限為退休基金。萬一因基金操作不良或雇主有意違約,而不能履行支付退休金承諾時,由PBGC接管,並由其支付員工退休金,避免發生勞工領不到退休金情況。



二是有效的員工溝通與法律「優先清償權」:平常雇主讓勞工知曉受保障的情況,勞工平日也可向美國政府單位取得雇主提撥狀況資訊。法律並且規定雇主在關廠後,拍賣財產清償債務時,須先清償積欠員工的薪資、退休金與資遣費,才可處理其他債權,即員工之退休金與工資有相同地位,皆享有「最優先清償權」。



反觀我國,退休金與一般債權人(包括銀行、廠商)地位相等。一般債權人平日有其專業知識,而勞工只知辛勤工作,在事發之後,只有被迫採取各種管道以自救。即使今報載勞委會要求力霸、嘉食化等公司未來獲利將以提撥勞工退休金為優先,此等作法於法無據。



上述四個要件,我國不是缺乏或不足,即使勞退新制亦然。而退休金是長期建制工程,設計規範不良、配套辦法不足、不落實執行的制度無法真正保障勞工退休金。一旦雇主惡性掏空,可預見未來幾年內問題仍將層出不窮。



(作者為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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