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升星/現職法官(台中市)
對於法界而言,又是難堪的一天!
教師曾思儒強盜殺人案,地院及高院六度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連續五次發回更審,司法程序的延宕,讓被害人家屬心力交瘁。同一時間,高院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中認定,熱心助人揹負玻璃娃娃的陳同學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冷血的判決,讓惡行未獲應報;後者是冷漠的判決,讓善念無端受累。
在強盜殺人一案,被告侵入住宅行竊,因遭被害人何女發現,即以重達十五台斤之啞鈴重擊何女頭部,再以膠帶反綁雙手、雙腳及嘴部,搜刮財物。隨後擔心遺留活口恐遭指認,遂以水果刀猛刺何女,再以鐵鍋及電磁爐分別重擊何女頭部,並於其上踩踏而使何女死亡。
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扣案,DNA比對也相符,犯罪事實沒有爭議,問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司法實務。地院及高院均認定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罪,最高法院則指責高院沒有查明被告是在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還是綑綁何女,三十分鐘之後,才萌生殺人犯意?此後連續多次發回更審的理由都是圍繞在這個問題打轉。
最高法院屢次要求高院查明何女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啞鈴重擊致死?或被電磁爐踩踏頭部致死?或吸入瓦斯致死?高院為了迎合最高法院,就認定是啞鈴重擊和電磁爐踩踏「合併」造成何女死亡。但最高法院又援引法醫報告認為「鈍器擊傷」,並不能證明死亡原因是遭啞鈴重擊,再度發回。這種判決理由,簡直讓人吐血!
此外,最高法院一如往例,挑剔一些雞毛蒜皮的無聊細節加以指摘。例如被告強盜的財物只有記載現金、手機和筆記電腦,但卻漏載「身分證和提款卡」等。
最高法院的指摘理由看似頗有實益,假如是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犯(一罪);如果原本意在強盜,嗣後另起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及殺人(二罪),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但是,審判畢竟不是法律邏輯的推理遊戲而已,上述的犯罪情節,依照現今的審判實務,不管是一罪還是二罪,最後的量刑結果恐怕並沒有什麼差別,地院和高院前後七次判處死刑就是最好的說明。
可是最高法院始終執著於被告的「主觀」犯意究竟何時發生而反覆發回,按照這種標準,除了殺人時請最高法院法官到場見證,否則如何確定被告的犯意何時產生?
另案玻璃娃娃的判決,同樣暴露出法官見樹不見林的缺憾。就委任關係而言,「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未受報酬的陳同學自己都不慎摔倒,法官無視其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只是機械式的套用侵權行為的過失門檻,豈是事理之平?
貌似嚴謹的法律適用,其實正是最高法院未能堅守法律審的角色,偏好介入事實認定的結果。這種司法實務,數十年來毫無長進,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雖然被害人家屬厲聲指責最高法院法官「你們晚上睡得著嗎?」其實,從鄭太吉一案迄今,他們從來就沒有醒過!而司法院倡議的司法改革,未思導正審判實務,反而增員最高法院,就是幫凶!
至於玻璃娃娃的判決,則是讓飽受挑撥分化,族群撕裂的台灣社會,連僅存的人性關懷都抹殺殆盡,這才是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2005/08/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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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小學生必須說︰我不能同意你再多!
對於高院發言人官官相護舉的爛例子,好心載友人回家出車禍,友人仍能控以侵權求償,我們只想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如果非酒駕、非違規行車,而純屬意外車禍﹙比如對方闖紅燈撞及﹚,何來侵權賠償之責任?如果這樣瞎掰也能成立,那麼善款被受贈者拿去買毒藥自殺,不也該賠償了?所有接受政府社會福利濟助者,都可以依據這個法理說法,死一人而救全家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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