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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在勤/警改會發言人、民間司改會執委(台北市)



台北市警察為績效與偷車賊勾結上下其手、台北縣員警受理民眾持偽鈔報案未開立三聯單、台中縣警員受理國中畢業生遭綁架報案自行認定係詐欺案件…。最近這幾起警察弊端看起來似乎為不相同獨立個案,但筆者卻認為這些問題積習已久且有相同脈絡可循。



警察執法依據之法令甚多,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但民眾卻不了解,台灣警察心目中執法依據之最高位階就是「績效制度」。每當績效制度遭到扭曲濫用時,其他法令與其牴觸者一律無效。



警察「績效制度」堪稱「警察憲法」絕不誇張,甚至可以昇華至「固有警察文化」之程度。有這麼嚴重嗎?筆者以數學加減乘除中除法分子、分母說明。警察績效制度種類極度氾濫(如治平專案、肅竊專案等),但歸納起來不外乎要求數據上呈現完美無瑕。亦即某類專案績效之案件發生數目必須降低,假設將該數目當作分母,同時必須將同類專案績效案件之破獲數目升高,假設該數目為分子,當分母越小分子越大,所得之商數就越大,績效成果越佳。



減少分母數之花招繁多:吃案、備案,直接侵害被害人之人權,讓歹徒逍遙法外;增加分子數之技巧亦不少:養案件、刑求逼供、製造案件,不斷侵害犯罪嫌疑人之人權。至於依法行政所要求之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必須暫時忘記。而治安維護、人權保障,則以後再說。



長期以來以績效為最高指導原則,置民眾權益於不顧的勤務運作方式,應該如何改革呢?



筆者認為只有由民眾以下而上、由外而內的全面監督,迫使警察人員體認民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交通違規人等)需求才是第一優先。筆者與司改會及其他改革團體(律師公會、檢改會、人權協會)所組成警察改革聯盟,曾要求警政署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製作警察執行職務(如臨檢、盤查、酒測、報案、受接傳訊製作筆錄等)時與民眾互動之宣導短片,讓警察與民眾了解彼此應配合之程序,避免誤會。



再者,要求警察人員制服正面必須標示足以辨別其個人特徵之名牌(記載員警姓名或數字代碼),讓民眾與警察執行職務互動中能輕易辨別而加以監督。希望所有的民眾能睜大眼睛嚴格監督。



【2005/08/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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