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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0  中國時報

周人蔘案的效應還未結束

中時社論



電玩大亨周人蔘出獄了,他在服滿六個月的勞役後重獲自由。這位昔日闖下滔天大禍的電玩大亨,不但縱橫黑白兩道、涉入煙賭,而且涉嫌賄賂公行,極不可取。然而,雖然周人蔘已然在法律上受到若干制裁,但是從八十五年間落網迄今約十年光景,此案的司法過程所顯現的許多問題,暴露了公權力行使的重大缺陷,足以發人深省,而值得細加檢討。



周人蔘案遭到破獲訴追,最令痛心疾首之處,還不只在使用賭博伎倆牟取巨額財利,而在於眾多執法人員受到汙染,相關貪瀆案件所涉層面既深且廣,盤根錯節,從主任檢察官到高階警官與基層警員都有,嚴重損傷執法人員紀律與形象,打擊政府整體公信力,影響絕非淺顯。周人蔘本人賭博罪服刑完畢,行賄罪的部分,則仍在法院審理之中,高院幾度更審,迄未定罪,而被追訴的檢警執法人員之中,被判有罪定讞且已執行刑罰完畢者有之,尚在訴訟程序中折騰浮沉者有之,而潛逃在外,據信案中擔任白手套的關鍵人物,也就是號為公關警察的張台雄,雖遭通緝,卻已因追訴時效超過而為法院判決免訴在案。一個牽涉如此廣大的貪汙案件,執法結果竟然是如此離離落落,益發顯得執法過程的不力與無能。



更令人訝異的是,即以本案中顯不重要的賭博罪行部分,法院判下九億天價的罰金,看似法網恢恢,卻因周人蔘被查可執行之財產僅為三千餘萬,剩餘的八億六千餘萬改以服勞役六個月完全折抵,平均每日約值五百萬元,高額的罰金判決雷大雨小,效果不彰,恐怕不但不足以發揮以儆效尤的嚇阻作用,還不免發生鼓勵僥倖的負面效果。這固然是最近刑法修改之前的規定所致,但明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制將易服勞役的期限提高為一年,去年公布的金融刑法將易服勞役的期限提高為三年,都不啻為罰金刑的執行加設了一種便宜的折抵上限。周人蔘用短期勞役折抵巨額罰金以保存可能隱藏在外的巨額財產所得,其尚不是僅有的例子,盜賣公款百億元的楊瑞仁同樣是用易服勞役折抵的方法化去了三十億的天價罰金,不能不說是高額罰金法定刑的一大破解罩門。



回顧周人蔘案的案情與追訴模式,我們看到了執法系統出現的許多嚴重問題,歸納言之,犖犖大者有下列諸項。



第一,執法人員的風紀與操守,因周人蔘案而廣受社會懷疑。當年許多警界的明日之星因為涉案而失去了大好前程,個人的得失事小,整體警譽的損傷,至今尚因周人蔘案追訴程序未告落幕而陰影難除。加上檢察系統之中,亦有洪家儀、許良虔等檢察官被判處徒刑,更讓社會對於執法者知法犯法的程度感到寒心,這樣難堪的紀錄確實難以在短期之內令人恢復信心。



第二,如果司法機關針對破壞風紀的執法人員,確實展開辦案鐵腕加以追訴,迅速施以嚴厲的制裁,或許還有重振令譽的機會。可是周人蔘案的辦案結果,卻連關鍵的涉案警員也被兔脫而致追訴時效消滅的程度,只能引起外界不是辦案不力、有意縱放以避免更多的牽連,就是執法能力不足,根本不能將害群之馬繩之以法。



第三,周人蔘案諸多被告,歷經十年,定讞者人數遠比不能定罪或是審級周折反覆者低微,顯示執法追訴的效率極其低落。此中難道全無官官相護的成分?難道全無大罪化小、小罪化無的因素?究竟是審判者的縱容,還是檢方舉證發生嚴重閃失?都不能卻除社會大眾的懷疑。周人蔘賭博案刑滿出獄,行賄案還不能判決確定,誰會認為司法毫無問題?



第四,罰金重刑可用為易服勞役輕易化解?升高罰金刑刑度是否只為唬人的花拳繡腿?刑事正義的實現,若因周人蔘案而化為烏有,是否意味著刑罰體系嚇阻力量的某種破產宣告?



第五,周人蔘的財產不足以繳付罰金,是否符合社會常識的期待?每個人都在心中自有答案。如果檢警調查人員傾全國之力也不能查出或防止重大經濟案件的罪犯脫產以逃避刑事制裁,連國家的罰金執行權尚且不能滿足,司法又有什麼能力保護私人債權的實現?



以上五點,都共同指向執法公權力的信用,因為周人蔘一案而多方同時貶值,這還不是在十年前周人蔘落網時如此,而是在十年後周人蔘出獄後繼續明顯下滑,執法公權力啊公權力,你的公信力要墜落到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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